香港投資移民法例已於2015年1月15日作出修改, 以下內容只適用於2015年1月14日或之前香港投資移民的申請。
辦理香港投資移民需要什麼條件?
投資移民申請人需要年滿18歲,在居住地及香港沒有不良紀錄,於申請前兩年起,一直擁有控制權的個人凈資產達港幣1000萬或以上,並於向香港入境處遞交移民申請書之前或獲入境批准後六個月內,將1000萬資金投資於獲認可之投資項目上。
申請人可聘用已於香港會計師公會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協助,向入境處展示其符合《 計劃規則》第2.1 ( b )段所訂明的要求,並連同會計師提供的報告和移民申請書一併提交入境處。
中國公民有什麼其他條件?
按照香港入境處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要求,投資移民適用於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,因此中國藉申請人需先申辦外國永久居留權。
房地產投資是否列入認可投資項目?
根據香港政府新修訂之條款,2010年10月14日起所有房地產投資暫時不再包括在認可的投資類別。
獲認可的投資項目包括債券、基金、後償債項、存款證、金融資產和以港幣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。
申請人帶同親人移民是否有限制?
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滿18歲的子女均可獲得居留權,並於居住滿七年後申請為香港永久居民。
投資所用的1000萬價值變動在移民申請後有什麼影響?
假如於申請後該資金價格下降,申請人無須補回差額;若資金價值上升,申請人不得將增長部分取出,但利息及股息除外。
投資移民需要什麼文件?
護照影印本(包括所有申請人及其申請居留權配偶和子女)
個人資產證明文件
出生公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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